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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要求加强民爆物品监管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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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10月上旬,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存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合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严格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此外,还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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