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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商业保险加强事故预防

作者:本刊记者 林 静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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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在企业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同时,在矿山、危化和烟花爆竹行业推行商业保险,将保险与事故预防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这是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将把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思路。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巡视员)陈光。
记者:近年来,针对我国在特定经济发展时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采取了多种行动,遏制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今年,国家安监总局将与其他部门联合,把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工作,请问这项工作的意义何在?
陈光:把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是国际上的一种趋势,它是国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目前,在欧美等先进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柱(安全立法、安全监察、工伤保险和安全培训)之一。全世界约有170多个国家已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的有160个。从总体看,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互补并存。
在我国,企业参加保险的主要形式为工伤保险。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0.5%~2%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管理,按市(地)统筹强制实施。另外,由企业或自愿,或按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但目前其覆盖面较小。
记者: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就在企业中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它对事故后的赔付处理起到积极的作用。此次国家安监总局强调在危化、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推行商业保险,有何特殊意义?
陈光:在高风险行业建立商业保险已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企业须为井下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来看,仅仅依靠工伤保险是不够的,必须将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目前,仅靠工伤保险,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机制分离。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在工伤预防管理上,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服务和监管,而服务和监管与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能密不可分。二是由于职能交叉,致使工伤保险未能充分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还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保支付赔偿金阶段。《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直接明确工伤保险在安全监察、技能培训、社会宣传、危险源普查等有关工伤预防工作的作用。三是赔偿水平低。近年来,一些地区将事故赔偿金额提高到20万元。国家安监总局起草、即将出台的《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也有“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外,生产事故发生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平均收入的20倍计算,最低不得少于15万元”。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死亡赔付标准(40~60个月的平均工资)就难以达到了。四是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不合理,造成大量基金结余。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另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监察、事故预防费用短缺,形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特有的不正常现象。五是商业保险投保率低,特别是在高风险行业缺乏强制性。因此,在执行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推行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其在承保对象、保险责任、待遇支付上的补充作用,正逢其时。
记者:在下一步推行商业保险,做好事故预防工作方面,国家安监总局的具体工作思路和措施是什么?
陈光:我们的工作思路有2点。一是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在企业强制推行工伤社会保险,加大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作用和力度。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的必要费用,直接支持工伤事故预防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情况看,据了解,一些省市在制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办法)时,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已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补充,如广东省规定,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全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其中,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伤残评定等费用的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浙江省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中含有“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及“宣传和科研费”,其提取比例在5%~10%。湖南省规定,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二是在企业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企业赔付风险大的状况,在这些行业推行商业保险。同时,鼓励私有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起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并行的、在特定的高风险行业范围内统筹的职工意外伤害(或其他险种)的保险制度。
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促使保险部门直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调动社会资源。从实施状况看,目前在高危行业实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就是事故保险的初级形式,随着发展,可以研究将其转化或纳入保险之中,不增加企业的负担。
在推行商业保险的具体措施上,将同有关部门在今年年底拿出具体方案,并力争以法规的形式提出具体要求,促进这项工作的推进。目前,这项工作已得到保险机构的大力配合,今年年初,中国保监会已批准在重庆市筹备成立安诚保险公司。今后,还将推出专门的保险公司,设立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安全生产险等适当的险种,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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