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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 为何难按工伤赔偿?

  从2013年12月24日至今,将近半年时间过去了,刘家人只在刘福军死后见了一次遗体,之后就不知道遗体被拉到了哪里。在此期间,他们通过劳动仲裁与起诉的方式,希望认定刘福军的死为工伤,并获得相应赔偿,但石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石拐区法院虽将刘福军的死“视为工伤”,却驳回了刘家的起诉。如今,刘家人再次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等待着案件重新审理。

  2013年12月24日18时30分,石拐区大发街上一家卫生纸生产厂聘用厂长刘福军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事发后,刘家曾向石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也曾去石拐区法院起诉,希望将刘福军的死认定为工伤,但处处碰壁。

  聘用厂长工作中猝死

  2013年6月,付某、贺某、苗某某三合伙人投资,在石拐区大发街筹建了一个生产卫生纸的企业。2013年10月28日,刘福军被聘任为厂长,负责对厂内其他雇佣工人的管理、考勤和购买材料、记账等事物。2013年12月24日18时30分左右,刘福军在厂内干活时突发疾病,经120抢救不治身亡。

  事情发生后,家在呼市的刘福军家人赶到石拐区。刘福军的儿子刘超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由三名合伙人签字的《刘福军在工厂的死亡说明》,说明中写道:“刘福军本人在厂内干活时突发疾病,经过报120,救护车来厂内将刘福军拉走,途中刘福军经医生诊断死亡,以上情况属实。”

  “事情发生后,我们希望和三名投资人协商赔偿,但他们根本不和我们谈,只说这件事和他们没关系,最多赔两三万。”刘超说,“我们赶到时父亲已经死亡,当时见到了父亲的遗体,之后遗体一直由厂里保存,至今也没还给我们。”

  6月17日下午,记者多次联系付某、贺某、苗某某,其中两人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另一人始终不接电话。

  家属索赔遭厂方拒绝

  事发后,刘超一家到石拐区劳动部门申报因公死亡,希望通过劳动部门获得相应赔偿。“因为我父亲所在的这家卫生纸厂至今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以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刘超说。

  刘超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石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日出具的《石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称:“2014年3月31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仲裁的路走不通,刘超一家又聘请律师,向石拐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付某、贺某、苗某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0余万元。“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超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打官司也碰了壁。

  刘超出示的一份石拐区法院于2014年3月29日对此案的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该企业与刘福军符合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所以刘福军与该企业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刘福军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肌梗塞,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的规定,视同工伤。综上,原告与被告因工伤赔偿产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庭审中,原告诉称因被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局不予受理,但原告未提供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说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最后写道:依照相关规定,石拐区法院驳回了刘超一家的起诉。

  刘超一家及其律师对此甚为不解。“我们跟法官多次解释,劳动局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在4月1日就能出具,但法官没有采信。”刘超说,“我更听不懂的是法院驳回诉求的理由,先是认定这是工伤,但因劳动局不予受理,法院就不予支持吗?”

  中院裁定

  “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

  今年4月1日,刘超委托律师提出上诉请求,上诉状中除了要求“撤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上一个判决书之外,还要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即付清太平房的费用后,移交刘福军的遗体给原告,准备下葬。偿付刘福军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8万元。”

  刘超说,从仲裁到起诉,直至被驳回,再至上诉,父亲的遗体一直没有移交给他,起诉时他要求对方归还遗体,但石拐区法院驳回了起诉,其中也没有提到遗体怎么办。

  如今,刘福军的遗体在何处?刘家人也不太清楚。“此前,有一个自称某医院太平房工作人员的人给我打过电话,让我到太平房交费。我怀疑三个合伙人将父亲遗体存在这家医院的太平房,但事情拖了这么长时间没解决,费用越来越高,他们才托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交费。”刘超说。他们拒绝了领遗体的要求,也没去这家医院太平房,因为“现在事情还没有解决,停尸费用最少也得数万元了,应该由这三个合伙人交”。

  5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超一家的上诉作出裁定,中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是劳务雇佣关系,且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包头市石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审裁定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所以,中院裁定撤销了石拐区法院对此案的最初民事裁定,并指令石拐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直至6月17日,刘超多次前往石拐区法院,但立案庭称未接到上级法院的裁定书,无法确定重新开庭审理的日期。刘超说:“就此我联系了中院,他们说被上诉人一直没来领裁定书,所以到不了石拐区法院,他们会继续联系被上诉人。”

  父亲的遗体无法取回,事情也一直无法解决,刘家人对此非常焦急。“中院已经裁定重新审理,我们就等着尽快开庭。”刘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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