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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男子救落水同事不幸身亡 法院认定为工伤

  近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对因救同事身亡的杨昆鹏(化名)、胡雁冰(化名)认定工伤案的行政判决得到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维持,正能量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法律的支持。

  2013年7月20日早晨,长葛市某知名公司组织职工进行为期两天的户外拓展训练。后职工潘某在日月潭上边栏杆处的岩石上拍照时,不慎滑入潭中,邻近的杨昆鹏、胡雁冰立即跳入水中相救,随后赶到的同事也纷纷伸出援手,潘某被大家合力救上岸,杨、胡二人却遇到潭中暗流,被吸入深水区,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该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围绕二人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公司与工伤认定部门起了分歧。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拓展训练闭营仪式已经举行,说明拓展训练已经结束,景区游览时二人因救人不幸身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13年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该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昆鹏、胡雁冰是公司职工,公司统一组织职工往返拓展训练基地,培训费用由原告公司支付,故杨昆鹏、胡雁冰的此次外出,系因公外出。景区游览系拓展训练事先安排的项目,并非杨昆鹏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拓展训练结束与否,不影响杨昆鹏参加拓展训练是因公外出的行为归因,不影响原告组织受训职工游览养子沟属于集体活动的性质,被告辩称杨昆鹏发生事故是在拓展训练结束后,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昆鹏、胡雁冰在因公外出期间,救助落水同事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判决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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