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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能否主张停工留薪期双倍工资?

  [导读]所谓停工留薪期,即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治疗的期间。在这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3年3月1日,董某经老乡介绍到A公司工地从事石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150元/天,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3月8日,董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13年4月,某人社局认定董某的受伤为工伤。A公司承担了董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出院后续治疗的费用,由于口头约定工资低于同类工种日工资,A公司按当地石工工种月平均工资按月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发生工伤后,董某一直进行治疗,未再向A公司提供劳动。2013年5月,董某被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同月,董某以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款及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A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款,但认为董某工作8天就发生工伤,且工伤后一直进行治疗,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造成了公司不可能在此期间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支付双倍工资。董某不服,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董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

  【评析】

  所谓停工留薪期,即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治疗的期间。在这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目前,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履行劳动关系中的特殊现象,期间不需要劳动者履行岗位职责,应视为中止履行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例外。《工伤保险条例》已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再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显失公正。

  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停工留薪期也是劳动合同履行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对于停工留薪期支付双倍工资,应该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而定。(一)如果职工在实际工作一个月内受伤,因法律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受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二)如果职工在工作一个月后不满1年受伤,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应承担违法责任,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停工留薪期超过职工入职1年时间,超过部分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三)如果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受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停工留薪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本案属于一个月宽限期内发生工伤的情况,故仲裁委驳回了董某的诉求。

  总之,为避免在停工留薪期内还要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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