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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本月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

  近日,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经办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规定,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地区从2014年4月起,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照当季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至省级经办机构,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证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3]86号)精神,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经办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73号)。通知明确了省级调剂金的上缴基数和程序、细化了省级调剂金的使用条件、规定了省级调剂金申请和账务处理规范。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江西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于本月正式建立。

  按照规定,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地区从2014年4月起,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照当季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至省级经办机构,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对于符合规定的基金缺口,可以由各统筹地区提出申请进行省级调剂。通知还规定统筹地区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重大事故,基金支付缺口较大,又急需支付待遇的特殊情况,省级经办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照需支付给工(伤)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按50%预拨省级调剂金,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进行结算,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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