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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动不便专家可上门鉴定

  人社部和卫计委共同制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海南省人社部门采访了解到,新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于行动不方便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据介绍,新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同时还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放心保)待遇的,将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应填写《海南省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者《海南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申请鉴定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始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属精神病的,需提供最近五年专科治疗病历和诊断证明。因工伤残从业人员需提交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经验核后,应当退还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需提交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以及收到鉴定结论时间的证明。劳动能力界定结论原件经验核后,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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