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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被转让 仍为工伤赔偿主体

  贾师傅因工受伤,公司协议约定赔偿其50万元,并预留费用。谁知,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公司现在的负责人拒绝支付。贾师傅起诉前股东及公司,法院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后,仍为赔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50万元工伤赔偿只给了两万

  武汉某建材公司2010年成立,常某、易某、程某为股东,常某为法人代表。

  2011年,公司员工贾师傅因工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就在工伤认定前夕,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整体转让协议,决定预留50万元作为对贾师傅的伤残补偿。还约定,预留费用存入常某账户,转让经常某、易某、程某研究处理。

  半月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常某收购全部股权决议,易某、程某等不再承担之前的,除贾师傅之外的债权债务。预留的50万元交给见证人刘某保管。

  次日,公司与贾师傅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赔付50万元,由公司前任股东常某、易某、程某共同承惮待整体转让成功后,由刘某从保管费中支付。然而,该协议仅有贾师傅、常某签字,加盖建材公司公章,易某、程某未签字。直到去年10月,贾师傅仅收到刘某支付的两万元。

  建材公司仍为赔偿主体

  去年10月,贾师傅将常某、易某、程某、刘某及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常某等4人赔偿其50万元,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时,刘某称,两万元并非公司预留费用,而是他本人借给贾师傅。

  法院审理认为,贾师傅因工受伤,建材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协议中设立了赔偿义务,但易某、程某未签字,并否认该协议,因此,建材公司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50万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建材公司赔偿贾师傅50万元,该笔款项的民事责任,由常某、易某、程某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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