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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事故3个工作日内上报

  合肥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联合出台规定,明确提出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报告。

  据介绍,自9月起,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属于总分包的,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再由总承包单位向上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工伤,责任主体单位存在争议,由安监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核确认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人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参加工伤保险(放心保)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转院。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征缴和赔付等,仍按《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

  鉴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参保,农民工在施工工程实际竣工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实际竣工期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明的日期为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相关规定,为他们及时办理工伤相关待遇的支付。

  该负责人提醒,关于相关待遇领取,每月22日前,工伤保险中心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携带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先垫付医疗费

  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对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工伤待遇办理流程都进行了统一。

  工伤认定

  自今年9月起,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如果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程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医疗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可转院。

  待遇申报  

        发生工伤后,可以申报的待遇有五项,分别为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补偿待遇、工亡补偿待遇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医疗费:农民工应在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病历、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到经办机构申报。

  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到市工伤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补偿待遇: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另外,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农民工,本人可选择按时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

  工亡补偿待遇: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供养亲属抚恤金可选择定期领取、一次性领取。

  住院伙食补助费:只需要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就可以了。

  费用领取

  每月22日前工伤保险中心会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以携带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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