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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聚餐遇车祸能否定工伤

      去年,广州一家科技公司3名员工与客户聚餐后,不料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致1死2伤。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作出工伤认定。涉案科技公司不服,认为车祸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4日,本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3月7日,临近下午下班时,在广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担任业务经理的陈某辉接到老板通知,晚上要宴请客户吃饭。之后,陈某辉与同事罗某平、刘某金等人搭乘同事赖某进驾驶的小轿车到饭店聚餐。饭桌上,包括陈某辉在内的在场人员都喝了些酒。

  当晚聚餐结束后,客户公司员工李某星开着赖某进的小轿车搭载陈某辉、罗某平、刘某金等5人,本打算送他们回到住处。孰料,当车沿白云区一环路南侧路面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兴和市场对出路段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星、陈某辉当场死亡,车上其余4人受伤。

  去年3月31日,广州交警白云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但由于李某星也在本次事故中身亡,陈某辉及同事罗某平、刘某金等3人的赔偿问题并不顺畅,想到是因为参加公司聚餐才遭遇车祸,陈某辉等人的家属遂申请工伤认定。去年7月6日,白云区人社局裁定,认为陈某辉及其同事罗某平、刘某金等3人是按单位要求参加与客户公司聚餐后,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陈某辉等3人为工伤。

  针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陈某辉供职公司虽承认与陈某辉存在雇佣关系,却认为车祸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昨日上午,本案在白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焦点一:聚餐回家是否属上下班途中?

  公司代理人当庭诉称,上下班途中是指单位到住所的合理时间及路线,结合本案,公司规定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半,但事发时间是在晚上10点半,期间陈某辉等人一直在饭店吃饭、喝酒,这并非工作内容,并且路线上,车祸发生在饭店到住所的路途中。

  对此,人社局代理人辩称,职工按照单位安排或组织从事活动的时间、场所,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因此,职工在从事单位安排或组织活动后回家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

  焦点二:肇事车辆是否公司委派?

  此外,公司代理人称,涉案肇事车辆并非公司委派,其是公司员工赖某进私有的车辆,且事发当时,驾驶肇事车辆的李某星也并非公司员工。

  对此,人社局代理人称,鉴于车辆平时虽由员工赖某进保管,但公司也时常在业务往来中使用,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也会报销,事发当晚,赖某进也是因为参加公司聚餐,才使用该车辆,故应认定肇事车辆系公司委派。

  据悉,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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