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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不能选择是走工伤还是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应当承认,因工伤亡也是一种侵权,按照等者等之的民法适用理论来讲,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是有根据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权的。

  这对劳动者是否公平?当然有不公平之处,如本案例。但我们必须考虑到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是从宽的,也是说有些工伤按照侵权法来说劳动者可能根本得不到赔偿,因为用人单位无过错,但由于是工伤结果劳动者得到了赔偿。这说明,工伤保险也是利弊相生的事物,但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较取其轻,因此这项规定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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