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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如何维权?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维权,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维权?

  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得到有保障并有适当报酬的工作的权利。劳动权在公民各项权利中占重要地位,通常被认为是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劳动者借以生存的权利。劳动权得不到保障,劳动者生活受到威胁,其他权利也就等于虚设。

  作为劳动者来说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话其实可以说的更简单一点,对你大部分劳动者来说你今天不劳动明天就没饭吃。但既然有劳动可能就会发生工伤。正如一句法律名言所说,“你可能一辈子不犯罪,但你不能保证一辈子不成为被害人”。因此在劳动中发生伤亡是不可避免的。

  灾难既然发生,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处理。

  自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受伤职工或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申请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部门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一般地说,现在国内的劳动关系都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因此程序应当说都是一样的。

  但该条例第六十三条又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当然又为上述特例情况下的工伤维权作了另一种处理,那就是劳动争议上的一裁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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