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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不能胜任工作 可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案情:张某是某建筑公司招用的合同制建筑工人。2010年3月,张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被送入急救中心医院治疗,出院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前不久,建筑公司以公司用工情况发生变化,张某已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并且其伤口已经愈合,伤情基本稳定为由,欲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其到公司办理了结算领款手续。

  张某对公司这一决定不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了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为其安排工作,按照标准支付自己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派人上门调查处理,鉴于在此例案件中,张某不愿解除劳动合同,执法人员向公司法人进行政策宣传,建筑公司同意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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