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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指导意见推广高危企业补充工伤保险

 中广网沈阳8月9日消息 (记者 耿旭) 8月8日,辽宁省保监局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出台了《辽宁省高危行业企业投保责任险指导意见》,以推广“补充工伤保险”的方式来保障高危行业职员的安全。  据了解,这些“补充工伤保险”主要是来自各家商业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辽宁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向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在内的众多责任保险,并在这些企业中建立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共担事故风险的控制制度,特别是确保中小型高危企业职员能够得到合法保障。  “补充工伤保险”将提高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高危行业企业雇主在为其从业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时,要参照工伤社会保险给付标准及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确定从业人员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但最低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万元。  即将推广的“补充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风险因素确定最终费率,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对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将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和事故发生频率,确定不同行业的最低保险限额的基准费率;对投保公众责任险的,将按照年产值或营业额分级设定最低责任限额的基准费率。同时要根据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发生及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投保企业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中广网沈阳8月9日消息 (记者 耿旭) 8月8日,辽宁省保监局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出台了《辽宁省高危行业企业投保责任险指导意见》,以推广“补充工伤保险”的方式来保障高危行业职员的安全。  据了解,这些“补充工伤保险”主要是来自各家商业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辽宁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向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在内的众多责任保险,并在这些企业中建立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共担事故风险的控制制度,特别是确保中小型高危企业职员能够得到合法保障。  “补充工伤保险”将提高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高危行业企业雇主在为其从业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时,要参照工伤社会保险给付标准及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确定从业人员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但最低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万元。  即将推广的“补充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风险因素确定最终费率,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对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将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和事故发生频率,确定不同行业的最低保险限额的基准费率;对投保公众责任险的,将按照年产值或营业额分级设定最低责任限额的基准费率。同时要根据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发生及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投保企业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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