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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受伤并非都是工伤

老马同志:因为夫妻不和,我去年就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可他先是同意,后又反悔,为此我只得先和他分居。上个月我值夜班,我丈夫又找到我单位纠缠,可能是喝了酒的缘故,他见我离意已定,竟对我动了手,导致我右臂骨折。由于需要将近3个月的治疗时间,单位说只能算病假。而我认为,我是在单位的岗位上被打伤的,应该认定或至少比照工伤来对待,因为如果我不是为了坚守岗位,完全可以逃脱,那样就不一定会受伤。可单位说咨询了有关权威部门,肯定不能算工伤。请问像我这样的在工作场所受伤,到底能不能算工伤?读者秦女士秦女士你好:

  首先对你的境遇深表同情,但你们单位的做法的确没有错,现在我扼要向你作些政策解答。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照这些规定,你的受伤情况显然不在此范围内。所谓工伤,应该理解为因工作原因而导致负伤。虽然你是在单位受的伤,但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而是家庭原因所致,所以我个人看法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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