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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天内认定工伤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则还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救济途径。

  该通知首先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受理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其工伤保险参保所在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通知要求,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通知,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的全部材料。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

  通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与范围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有关事实、证据、理由、法律法规依据、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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