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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家属无权诉求精神赔偿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一天,李某上班工作时,由于操作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机器卷入履带内,当场死亡。因该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的家属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仲裁委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家属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驳回了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评析: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当然,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遭受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从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可见,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民事侵权,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所以工伤案件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仲裁委驳回李某家属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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