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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

  答: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从建筑行业的特点来看,其农民工相对集中,经营方式特殊,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从本市的情况来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的问题还客观存在。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2、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3、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但上述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4、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手续?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之日起30日内,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项目参保和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手续。

  5、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对于在建项目来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工伤保险费×剩余工期天数/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

  6、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来源?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尚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的,应及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便施工总承包企业尽快办理项目参保手续。

  7、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当将追加投资后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确定追加投资的次月月底前一次性补缴。

  8、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或追加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项目参保手续次日起,到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施工合同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10、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通过“上海市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简称“实名制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对项目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实名制信息系统”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将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11、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三项必备材料。如从业人员已经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申请人同时提交项目参保证明、用人单位与项目总承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包(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

  14、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那些材料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进行确认。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从业人员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15、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6、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治疗职业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史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17、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项目从业人员,其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所在的用人单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9、工伤保险期满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伤残5级及其以下的工伤人员,依法与所在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20、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更多资料请点击: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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