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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难确责,就不能认定工伤?

  1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成都市人社局因举证不利导致工伤认定败诉案”。

  【案情回顾】

  龚国辉系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学员工。2014年3月19日晚,龚国辉驾驶电动二轮车下班行至某小区路口前,倒在停放于路口东右侧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内的一小型轿车左后方,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2014年4月14日,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二轮车与涉事轿车是否发生过接触。

  2014年4月16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龚国辉之妻张利和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学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因事发时为夜间、雨天,监控设施因光线较暗未能看到事故经过,无直接目击证人,致事发时龚国辉驾车倒地原因无法确定,致此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2014年5月12日,成都市人社局以需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交通事故结论为依据为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2016年2月5日,成都市人社局决定对本次事故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利等人不服,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成都市人社局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结合现场调查情况能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也存在因夜间、雨天、监控设施问题及无直接目击证人等原因,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应依法作出事实认定。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应当提供不予认定工伤的相应证据。本案中,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龚国辉构成工伤,应当提供龚国辉符合不予认定工伤条件,即龚国辉本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龚国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据此,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四川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志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交警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针对原告(即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69号指导案例进行裁判说理时,依法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作出了加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义务的补漏性解释,司法公正的天平再一次向劳动者倾斜的同时,也积极倡导公共社会应当对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关注。

  被告(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所依据的包括交警部门出具的无法查明事故责任原因的结论性意见在内的申请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本案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通过本案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能看到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给予了劳动者充分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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