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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上班受重伤申请工伤被驳回

  武汉晚报讯 保安王某某在上班时间被打成重伤,王某某认为自己所受伤害应该是工伤,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王某某将武汉市人社局和供职的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但是其工伤主张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王某某就职于一驾校,去年2月的一个中午,学员李某要在考前进入现场,该公司的保安汪某进行阻拦,两人发生纠纷,李某跑离现场,汪某与同事程某持木棍骑电动车追赶,并电话邀约王某某与保安队长前来帮忙,几人在二七横路拦住李某,双方发生殴斗。其间,王某某被李某打伤,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手术后右额颞颅骨缺失,右额脑挫裂伤,肺部感染。

  王某某提出了工伤申请,武汉市人社局调查后认为,王某某是在参与追逐与殴斗中受暴力伤害,其受伤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其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工伤。

  王某某不服该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武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王某某辩称,他所受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他从事保安工作,保安的工作职责包括维护单位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理与单位有关的纠纷。保安履行职责的地域范围有可能延伸到单位办公区域之外。当时,保安队长叫上他一起去现场处理纠纷,上班时间参与处理纠纷,这正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表现。

  武汉市人社局答辩称,事情的起源没有合法性,汪某和程某携棍离开单位追赶李某,不再具有因公性质,而是私人报复性质。王某某受伤,不是出于维持秩序,原因是双方斗殴。

  该驾校称,刑事判决书和公安机关的笔录证明这几位保安参与斗殴而非阻止斗殴,王某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经过审理,武汉中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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