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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期间产生费用单位负担

  法制网讯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后,有些单位时常认为反正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社保基金会报销,所以会拖延甚至故意不申请工伤认定。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单位因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被判承担在此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3年11月,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A公司为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4月,程某因工作原因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事发后,A公司未在30天内为程某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由程某自行于2014年6月进行申请。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完毕后,程某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被告知因A公司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

  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未予受理。程某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公司已为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社保基金拒绝支付,程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不应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A公司未在程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申报时限,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A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系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向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看似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实质上也是对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主要的治疗费用都会发生在受伤首月,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该责任不会因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免除。只有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补费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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