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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确诊职业病,工伤保险责任谁担责?

  案件由来:2008年初,卢某进入某硅微粉厂工作。2011年11月,卢某离职。卢某在某硅微粉厂工作期间从事筛分、振动磨作业,工作期间接触了矽尘、噪声。2014年7月,卢某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2014年11月20日,卢某的职业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卢某的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2016年3月,卢某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硅微粉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万元。

  争议焦点:卢某离职后才确诊职业病,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某硅微粉厂辩称,卢某早就离职,认定工伤时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卢某认为,虽然她早就离职了,但确诊职业病是在某硅微粉厂工作期间接触矽尘作业造成的,某硅微粉厂就应当支付其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的形成及最终确诊需要一个过程与时间,导致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的鉴定均具有滞后性,因此某硅微粉厂以卢某认定工伤时与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决某硅微粉厂按照七级标准支付卢某工伤保险待遇19万元。

  案件评析: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而且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本案中,卢某虽是离职后才确诊的职业病,但不影响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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