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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用人单位应该知道这些事

  在劳动者出现工伤情况或处理工伤纠纷时,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可能导致其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这些风险具体分为如下6种。

  ●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如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省市办法的规定支付。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条例第17条第四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用人单位不积极举证。《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实申请骗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实申请骗保可能导致撤销工伤、行政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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