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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本常识(一)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三、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日寸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工伤事故报告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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