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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事故 单位拒绝申报工伤

  天水市麦积区一家公司的司机驾驶私家车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向单位申请工伤遭到拒绝,后经本人向市人社部门申请,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马某是天水市麦积区一家公司的司机,2015年12月,马某驾驶私家车去上班的途中,由于路面湿滑不慎与迎面驶来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马某左腿受了重伤。事发后,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面包车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和面包车车主宋某给马某予以民事赔偿共计11万元。后来,马某向自己所就职的单位申请认定工伤时,公司负责人认为,马某虽然是上班途中出的事故,但是,他当时是驾驶的私家车,且已经获得民事赔偿,因此,不同意申报工伤。双方协商无果后,马某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因职工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而失去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因此应当认定马某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认为,马某虽然是驾驶私家车上班途中受伤并已获得民事赔偿,但是他驾驶私家车上班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马某虽为公司驾驶员,但受伤时并非执行公司工作任务,而属于上下班途中,自驾车不在法律禁止之内;第三人致伤获得赔偿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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