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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已过 妻为夫申诉败北

  新快报讯 在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容易被大家忽视,那就是“工伤认定期限”。这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丈夫因车祸死亡,妻子在超过一年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拒,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从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申请已经超过期限,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2013年9月,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张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张某的妻子梁女士和张某生前所在的建筑公司都没有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14年10月,梁女士才前往当地人社局为丈夫申报工伤。人社局工作人员认为梁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时限,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梁女士于2014年12月向从化区法院起诉。

  法庭上,梁女士称,丈夫是在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没有立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她认为要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当地人社局则认为,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梁女士的申请时间已经超过申请时效,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从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2013年9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同年9月28日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事故认定,并将事故认定书送达梁女士,梁女士最迟应在2014年9月28日前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原告在2014年10月25日才提出申请,显然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为此,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2015年4月,从化区法院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梁女士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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