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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不签合同职工工伤又不申报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既不终止又不续签;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也不给申报工伤。日前,职工吴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吴先生反映,3年多前,他应聘进入本市的一家公司工作。被录用后不久,公司就与他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并说会为他缴纳社保费。去年8月的一天,他在公司上班时不慎受了伤,被公司里堆放的货物压伤了腿,公司的负责人和同事将他送往医院,医生诊断是骨折,一番治疗后他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公司的负责人也曾来探望他。他想问公司拿回病历等材料,可负责人说,因为医药费都由公司承担,所以病历和医药费账单等也要由公司保管,如果他后期还有什么治疗,公司会派专人陪他去医院的。确实,之后他去医院治疗脚伤,公司都派人带着他的病历卡一起去医院,医药费也都是由公司承担的。等他的脚伤好转后,他就继续回公司上班了。转眼到了去年年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可是公司没有提起续签的事。到了今年3月底,他忍不住向公司人事负责人提出了续签的要求。人事负责人却说,公司下半年可能就要关门了,所以现在如果职工愿意做就做到关门,不愿意做可以立即辞职走人。他又提起至今没有申报工伤之事,人事负责人又称,医药费都已经由公司承担了,还报什么工伤?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表示,吴先生向公司人事提出的两个要求都是合法的。一是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所谓的“关门”还未发生,而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已经于去年年底到期,目前吴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的做法是公司要么在去年年底吴先生合同到期时,终止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要么续签劳动合同,到公司关门时终止或解除。现在这样既不签劳动合同,吴先生又继续工作着,公司将承担风险,如果吴先生申请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申报工伤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现在吴先生的病历等都由公司保管,公司应该向吴先生提供。

  吴律师还指出,职工被认定工伤、鉴定级别后,还涉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多项待遇,并不是公司人事负责人所说的仅仅承担医药费就可以了。其实,若公司真的已为吴先生缴纳了社保费,吴先生即使被认定为工伤,不少费用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公司无须害怕职工认定工伤后单位要“全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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