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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阜南一15岁女孩 冒用姐姐身份务工受工伤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不满16岁的肖雪(化名)冒用姐姐的身份进入服装公司上班,不料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后被认定为工伤。

  而赔偿问题,让肖雪与服装公司发生了纠纷。日前,阜南县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由企业赔偿肖雪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肖雪辍学后想到阜南县某服装公司上班,而她只有15岁,因为年龄小,她拿着姐姐的**,以姐姐的名义填写了个人简历。这样,她顺利进入服装公司上班,从事缝纫组操作工作。

  当时,肖雪以姐姐的名义与服装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服装公司也以她姐姐的名义为她在阜阳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了工伤保险。

  2014年1月份的一天,肖雪走出服装公司大门,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

  当她行驶至阜南县富陂大道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超越她后突然停了下来,肖雪来不及刹车,撞了上去。

  事故发生后,肖雪住院治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肖雪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属八级伤残。

  同时,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也作出认定:半挂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雪无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肖雪获得各项赔偿款15万余元。

  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2014年7月份,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雪为工伤。服装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认定书生效。

  事发后,肖雪请求服装公司为她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双倍工资等合计26万余元。而服装公司认为,肖雪冒用身份,公司不该赔偿这笔钱。

  法院审理认为,肖雪在16周岁前与服装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雇佣童工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肖雪实际上提供了劳动,双方为劳务关系。最终判决服装公司给付肖雪工伤保险待遇款、为肖雪交纳16周岁以后的社会保险。

  法官说法: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审查劳动者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情况、劳动技能、就业情况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说明。

  本案中,童工借用他人身份进入服装公司上班,未如实向服装公司陈述个人信息,违反了缔结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应当受到批评。但服装公司在招工中,未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雇佣未成年人为企业工作,其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也因此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本案值得企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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