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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

  “网上说的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原来不是那么回事啊!”昨日,听了枣阳市人社部门的解释,头上还缠着纱布的贾师傅恍然大悟。

  家住枣阳市东园社区的贾师傅上班地点在枣阳市刘升镇,他每天骑摩托车沿枣刘路行驶十几公里上下班。3月中旬的一天,贾师傅晚上下班返回枣阳,由于车速较快,在一个转弯处不慎撞上路边绿化带。贾师傅从摩托车上飞出两三米远,摔在地上动弹不得。幸好热心路人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

  住院期间,贾师傅听亲戚、朋友说:“去年9月国家施行了新的工伤政策,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你这可以去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住了10多天医院后,贾师傅来到枣阳市人社局医保科,要求认定工伤。

  听了贾师傅的叙述,医保科负责人却告诉他: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贾师傅很不服气:“国家不是规定了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我这是下班直接回家啊,路上受了伤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伤?”

  对于贾师傅的疑惑,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这条规定,继而“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之类的提法在网络上出现,也迅速成为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但也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

  据介绍,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还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其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素:第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第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第三,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第四,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3个要素。假如其他3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不可能算工伤。

  像贾先生骑摩托车撞上路边绿化带,是由于他本人驾驶速度较快造成,属于本人责任,所以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范围。

  而且,所谓的“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也是不确切的。比如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打斗受伤或摔伤跌伤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而且下班途中,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都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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