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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老师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 法院判系工伤

  判决理由

  该教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为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

  一根鱼刺引发的工伤争议

  唐老师:

  很多在单位食堂摔伤的都算工伤,为何被鱼刺卡伤不算?

  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唐老师称,自己是成年人,有几十年的吃鱼经验,正常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小心翼翼,而在这次事件中,由于监考事件匆忙,没有意识到自己口中吃到的是鱼,直到被鱼刺卡住了才反应过来。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例,员工在单位食堂或厕所摔伤都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在食堂被鱼刺卡住受伤就不算工伤?

  人社局:

  被鱼刺卡伤是自己不慎,不是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唐老师的申请后,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分析认为,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后,唐老师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已过复议期限,唐老师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

  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被认定的工伤已不鲜见,那么上班吃工作餐被卡鱼刺算不算工伤?昨日,高新法院审结一起教师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而起诉认定工伤的案件。

  成都一中学教师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并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后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唐老师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其误食鱼刺致伤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这一情形。

  事发经过

  老师监考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

  2014年6月28日是个星期六,也是成都市2014年国家教授资格认定考试的日子。在成都任中学教师的唐老师受学校安排,参加了这次考试的监考工作。按照学校工作分配,唐老师被安排管理候考室的考生,当天中午将近12点,唐老师才将最后一批考生送到备考室,而按考试规定,她应该在当天中午12:30前再次到岗组织考生候考,当天中午她有半个小时的吃饭时间。

  唐老师在起诉书中称,当天中午12点左右,自己匆匆忙忙到食堂去吃饭,在食堂吃饭的时候遇到相关领导,并问起候考室的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吃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着了,自己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省人民医院急诊,省医院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的位置,后被告知需要做手术,由于省医院没有床位随后前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在治疗过程中,唐老师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纵隔胸腔感染;食道异物;左胸腔积液;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损。

  唐老师起诉称,这次事故造成了自己巨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对自己准备要孩子的计划也造成影响。

  法院判决

  不能因为个人过错

  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审判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跌倒致伤的情况下通常要认定为工伤。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不能认为吃工作餐与工作无关。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更何况这个案子还有更特殊的情形,当事人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单位的集体食堂就餐,时间地点和就餐的环境以及就餐的菜品都是学校安排的,如果她不去参加这次监考,如果学校中午安排的不是吃鱼,如果时间不那么紧张,都有可能阻止意外的发生。而且更特殊的是,她在吃饭的时候,还在跟她的领导汇报工作,如因为自己不小心这点过错,就否定了工伤的认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审判法官还表示,该教师周末参加单位组织的监考活动,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唐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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