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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罕”工伤申请 未必能被认定

制图吴薇

  有媒体近日报道公司业务员为了谈业务,不惜喝下1公斤白酒,最后喝出了胃穿孔而住院治疗。业务员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此事件引起不少人对工伤认定的话题,有女子上班期间造成了流产,能否认定工伤?还有长期伏案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的,能否认定为职业病?类似这样的疑问很多。对于现实社会中花样翻新的各类工伤申请能否得到认定?工伤认定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又是怎样看待职业病的呢?日前,房山法院法官就这一系列问题,为本报读者进行了阐释。

  醉酒工作时死亡

  不构成工伤

  张先生是一名电工,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表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张先生的家人则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应该构成工伤。张先生的妻子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人保局行政行为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理,严格审查了被告人保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最后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张先生不构成工伤。

  法官解读:

  是否构成工伤谁说了算?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后,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责令单位补齐材料后的60日内作出工伤结论。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对于认为待遇不足以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的对象是行政部门,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对于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确认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很少,房山法院去年全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共300多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的仅有2件,大多数工伤认定都在行政机关解决。

  至于业务员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与领导明知员工有疾病还强迫其陪客户饮酒的性质不同,或者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的伤害性质又有所区别,法律也为民众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除了工伤认定外,按照过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只有达到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孕妇工作时流产

  未必认定为工伤

  据媒体报道一则消息,阿红是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怀有身孕的阿红在公司展厅整理样板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医院后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住院数天后,阿红病情暂稳并要求出院。一周后,阿红再次前往医院救治,但胎儿未能保住。阿红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于是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认定阿红不属工伤认定范围。阿红不服,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阿红产前检查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可知,阿红已戴节育器怀孕,虽然在工作中身体不适被送医院,但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为晚期先兆流产、宫内节育器、前置胎盘状态。因此,阿红流产完全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阿红是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据此,法院驳回阿红的请求。

  法官解读:

  工作中流产认定工伤有前提

  工伤认定需符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出现的伤害这三个条件。本案中,阿红的流产虽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两个条件,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流产是工作原因。因此,工作中流产是否算工伤,还要视各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说明流产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对于孕妇流产的现象能否认定为工伤,需具体分析。有些流产的情形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如怀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流产等个人损伤的,一般可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认定

  需符合“目录”

  小玉是旅社的一名职工,主要从事收款、保洁等工作。从2003年开始,小玉主要从事餐具清洗工作,后小玉被医院诊断为手指关节炎。小玉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行政部门认为不构成工伤,原因是不符合职业病目录里的103种病。小玉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自己十多年里在旅社地下室工作阴冷潮湿,导致关节损伤,手脚冰冷,并且也有其他同事得了关节炎。但单位方面认为,没有发生事故,不能认定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原告未能提交其伤害是因工作事故造成伤害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而行政部门所作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因此驳回了小玉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因自身因素致伤不能认定工伤

  所谓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不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这里的职业病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职业病”,工伤中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如长期从事地下矿工作业得了矽肺、尘肺等。同时,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的。因此,一般来说,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可能不被认定为职业病。因为,该疾病并不存在于职业病名录中,但如果在工作中因为扭拉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也说明,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范围要远远大于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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