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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各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责任明确。

  第一条、各矿(处)行政正职是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保证所需机构、人员、资金、装备;保证所有产尘地点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条、矿长要加强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检查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副总、技术负责人)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矿井防尘工作防尘规划、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矿长要加强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落实其所需人员、资金,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矿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尘工作管理负责;采煤、掘进、技术、机电、保运、调度、运输、通风、安监、计划、财务、劳资、经管部门的行政正职和生产、辅助单位的队长,都要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负直接责任;采掘区(队)必须配备兼职防尘工,管好、用好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机电、保运部门要保证电气设备的完好,杜绝电气失爆,杜绝外因火源引爆煤尘,做到带式输送机保护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运输区、保运区负责运输系统内综合防尘设施的完好与正常使作工作。

  第六条、公司通防处对各矿(处)的综合防尘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安监局通风监察处对各矿(处)综合防尘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七条、各矿(处)必须成立矿井综合防尘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粉尘治理措施,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落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各矿(处)每月要召开一次矿井综合防尘专题会,解决粉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粉尘治理情况。并按照粉尘综合治理考核办法,每月考核一次。

  第八条、各矿(处)要配备足够的矿井综合防尘专业队伍。

  第九条、各矿(处)必须建立健全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必须有:

  1、矿尘综合防尘例会制度;2、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3、新采区、新水平、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4、矿每月一次的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制度;5、巷道冲刷制度;6、防尘设施管理制度;7、隔爆设施管理制度;8、粉尘测定制度;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十条、公司、矿在编制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组织编制矿井防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属于防尘工程的费用由年度安技措费用中安排,属于防尘材料消耗的费用纳入生产成本中支付。

  第十一条、凡新建、改扩建、开拓延深、新采区移交前,公司要对其防尘系统、防尘设施等进行验收。采区准备、巷道掘进、采煤面投产防尘、隔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必须经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十二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对已查明患有尘肺病的职工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区,并做好定期复查、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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