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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的设计和管理。

  2.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入职、岗中和离岗的体检,协助完善健康档案。

  3.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1.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

  4.对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区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8.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8.1.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8.1.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8.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8.2.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8.2.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8.2.3职业病诊断报告;

  8.2.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8.2.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9.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予以提供。员工离职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0.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1.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2.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五、有关制度和记录

  1.有关制度

  2.有关记录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史》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记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及安全培训档案》

更多资料请点击: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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