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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违反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败诉的简析与思考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卫生部分别发布的卫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四百多个,加上公共法律法规和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使卫生监督执法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不但需要卫生监督人员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技能。本文作者将自己处理的一起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与同行进行分析讨论。

  1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20日,某市监督所接到辖区某企业2名职工投诉,反映其曾从事汽车修理接触过汽油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因合同到期,企业在未组织他们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于2004年3月与他们终止了劳动合同。卫生监督员于2004年5月24日、6月10日到该企业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2名职工曾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有汽油接触史,企业由于效益不好,在2004年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了与2人的劳动合同。企业在终止合同时未组织他们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本案于2004年6月20日调查终结。

  卫生监督所合议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卫生局对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于2004年7月9日向市卫生局提出听证要求。2004年7月22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合议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于2004年9月15日做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该企业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市卫生局做出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9月18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o4年11月1日和2006年1月16日区法院先后两次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宣2投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第二次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卫生局提交的证据客观地反映了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和过程,法院予以采信,但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原告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做出了撤销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市卫生局和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2 简析

  2.l 该起行政诉讼案的起因是当事人认为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汽油的行业举例中没有“汽车修理这一行业工种,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在卫生部公布的《高毒物品目录》中没有汽油,迄今为止卫生部没有公布《一般有毒物品目录》,因此,认定汽油不是有毒物品。但根据卫生部在对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27—20o2)附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目录》等解释,汽油能引起中毒,其应是有毒物品。因此,汽车修理工接触汽油,认定其岗位属于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2.2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职业病防治法》并未明确规定,由于监督人员疏忽,参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告知当事人诉讼时效为15日,当事人在15日内也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理由中并未提及诉讼时效问题,有些监督人员认为此处应为一个瑕疵,不应该为程序违法。但是,依据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及构成这一过程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符合行政程序就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间与方法,只要不符合其中之一就构成程序违法‥。法院审理案件要对案件事实、证据、主体资格、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虽然当事人诉由未提及程序问题,但由于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法院会做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或复议的期限(间)是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权利的前提,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目前,仍有部分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和申请复议的期限(间)。目前,除《食品卫生法》规定诉讼时效为15日外,其他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都必须执行复议期间’60日,诉讼时效3个月的规定。

  2.3 关于本案判决,法院只做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没有责令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且《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判决存在明显不当,如果因为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违法而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致使原告逃避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因此,为维护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判决市卫生局在事实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对原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接到判决后,由于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识不足,市卫生局认为既然程序违法,上诉意义不大,可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重新做出处罚。因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

  其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此案做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没有责令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本案判决,卫生行政部门只能依法提起上诉或向原审法院提请再审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3 思考

  3.1 进一步加强法规的学习宣传

  卫生执法涉及法律法规比较多,本案由于卫生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熟练,导致处罚被撤销,判决后又丧失了上诉权利,因此,卫生执法人员平时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但要掌握卫生法律法规,还要掌握程序法方面的规定,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减少错案发生。

  3.2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

  卫生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应当加强与法院和复议机关的协调,掌握行政执法证据、程序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3 尽快完善卫生法规

  卫生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需要严谨、科学、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修订实施后,仍有部分卫生法律法规未作修改,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未作相应修改,由于基层卫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容易导致错案发生,因此,建议卫生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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