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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申报变更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

  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30日以内申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申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60日以上,或者未申报的,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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