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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剧毒物品小常识

  一、什么叫剧毒物品?

  剧毒物品系指进入人体,在极短时间内,能引起人体局部或全身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的物质。一般在生物试验中,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50mg/kg,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LD50≤20mg/kg,经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2mg/L的毒物均属剧毒物品。

  剧毒物品分无机剧毒物品和有机剧毒物品。无机剧毒物品多为含有氰基——CN、汞、磷、砷、硒、铅等化合物。有机剧毒品多为含有有磷、汞、铅、氰基、氨基、卤素、硫、硅、硼等化合物。生物碱为含有氮、硫、氧的碱性有机物。

  二、剧毒物品有哪些危险性?

  剧毒物品毒性剧烈,少量或极少量进入人体内即可造成中毒,甚至死亡。剧毒物品进入人体被吸收主要有经消化道吸收,经呼吸道吸收,经皮肤粘膜吸收,血液直接吸收。许多的剧毒物品还有易燃,易爆,腐蚀等特性,如四乙基铅、硫酸、二甲脂等遇明火,高温时能燃烧;锇酸、苯乙酸汞等对人体有腐蚀作用;氰化物与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混合时反应剧烈甚至引起爆炸,氰化物与酸接触,能生成剧毒易燃的氢氰酸气体;ALP化合物与水作用能放出易燃的极毒磷化氢气体。

  三、剧毒物品使用有哪些规定?

  (一)、剧毒物品使用的要求

  1、各有关单位内部要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的第一把手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是该剧毒物品管理人,履行审核、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组织业务培训及提出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职责。各实验室主任是该室剧毒物品安全负责人,对本室安全保管、使用剧毒物品负责。各有关科研秘书是剧毒物品保管、使用情况的统计人员,履行危险物品业务统计职责。

  2、剧毒物品须由经过公安机关业务培训的人员使用,使用人员要了解所接触剧毒物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防护方法,持证上岗。

  3、使用单位要具有可靠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及防护用具。

  4、使用单位须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及剧毒物品消耗记录。剧毒物品要帐物相符。

  5、防护用具和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专用工具,要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乱扔乱放。

  6、建立危险品库(保险柜),要严格领取、清退制度,剧毒物品要经批准后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仓库,禁止开架存放,严禁使用场所私设“小仓库”。

  7、购买剧毒物品必须填写“剧毒物品申领单”,由实验室负责人和主管分别签字,经保卫处批准后开具介绍信,剧毒物品库管理人员到海淀公安分局治安处办理剧毒物品准购证,到有资质的机构购买。

  8、剧毒物品的废渣 、废液、废包装等不得自行处理和排放,须妥善保管,处理时要通过公安机关到指定的单位处理。

  9、持有、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剧毒物品私自出售转让或赠与他人。

  (二)剧毒气体,除应遵守一般剧毒物品使用的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做到如下各项:

  1、使用场所要备有防毒面具和其它防护用具;

  2、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气瓶;

  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热水浇开,开瓶时,人要站在出气口侧面。

  4、气瓶不要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5、气瓶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7、盛装易聚合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三)废弃剧毒物品、包装处理的规定

  对废旧剧毒物品、包装及废渣、废气的销毁工作,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使用、保管剧毒物品单位不得私自处理剧毒物品。

  2、各单位不得私自与处理厂联系处理剧毒物品。

  3、各单位不得将装有剧毒气体的废旧钢瓶作为废钢铁卖给废品回收部门。

  4、各单位向保卫处提交清单,由保卫处向分县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由分县公安局与处理厂联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集中销毁。

  5、处理时需完备有关手续,单位要有详细清单,处理厂要有回执,处理清单要一式三份,(单位、处理厂和当地公安分县局各存一份),并有单位和处理厂和当地公安分县局各存一份),并有单位和处理厂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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