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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某水泥厂因未组织员工健康检查受罚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22日,卫生执法监督所执法人员对XX水泥厂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05年3月建成投入生产以来,从未组织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收集证据,卫生执法人员与绵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委托对该厂生产场所的粉尘、噪声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采样监测,确定在生产过程中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同时对企业法人代表、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工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摄取影像资料等,收集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通知企业法人到监督所协助调查,该法人代表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配合,卫生执法人员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在三日内到单位协助调查,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同时对该单位负责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经过耐心的宣传,使企业法人认识到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及时组织全厂职工到绵竹市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完善了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提交了企业粉尘治理整改情况报告。

  监督员讨论认为,从《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我所做了大量工作,多数企业都已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并能按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在2005年、2006年的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中,卫生执法人员就对该厂的职业卫生进行多次监督检查,并针对性存在的问题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但该厂仍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无动于衷。本次从收集的证据显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厂给予行政处罚是必须的,但该厂在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后,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整改,立即组织了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各项职业病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

  1.2007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2.对XX水泥厂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法人委托办理人)、接触粉尘作业人员等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6页;

  3.XX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对该厂生产场所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采样记录单1份1页;

  7.对该厂生产场所的噪声、车间生产性毒物、车间空气中粉尘的监测检验报告书各1份共13页;

  8.对该厂生产情况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影像资料1份3页;

  违法事实认定

  1.该厂从未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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