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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基甲酰胺急性中毒事故

2000年7月28日,宁波市塘溪镇某小企业,临时雇用的4名民工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时,因作业时未做任何防护,发生多人中毒事故,
  
  事故经过:
  
  2000年7月,租赁宁波市塘溪镇某厂房和设备的上海某织造公司,接到一份生产订单,完成一批维纶袋的生产任务。该公司是一家小企业,主要生产维纶袋,所生产的维纶袋在染浆配料中含有二甲基甲酰胺。公司的车间内无机械通风,自然通风不良。生产任务计划4天完成,为了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公司临时招用了4名湖南籍民工从事染色工作。这4名民工上岗前,公司只是简单介绍了所接触的化学物质有毒,应戴防毒口罩和橡皮手套操作。7月23日,这4名民工开始生产,此时正值高温季节。这4名民工由于缺乏相关的化工产品知识,又不懂个人安全防护,在操作过程中,不时摘下口罩抽烟、喝水,公司管理人员看见也未加劝阻。工作到第4天,4名民工已经不戴口罩作业,其中1人还赤膊工作。7月28日,即工作的第5天,4名民工陆续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血中谷丙转氨酶升高,其中1名出现黄疸,最后确认为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事故分析:
  
  这起事故的发生,作业民工与生产厂家都有责任,但是厂家应负主要责任。民工被临时雇用后,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了解化工产品的知识,也不可能了解安全防护知识,没有按照要求佩戴防毒口罩和橡胶手套作业,是他们应负的责任。厂方在雇用4名民工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也没有讲解有关化学品知识;当发现4名民工没有按照要求佩戴防毒口罩和橡胶手套作业时,也没有及时纠正和严格要求。4名民工因无知而中毒,厂方因放弃责任而造成4名民工的中毒,这就是厂方应负主要责任的道理。假设厂方把安全防护工作做得好一点,这起中毒事故有可能就不会发生。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对这起事故,防疫站提出如下监督意见:一是厂方必须停产整顿,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排毒设备,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
培训和进行岗前教育;二是结合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加劳动卫生防尘防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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