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 基本定义
1.1 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1.2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 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中每日1 3 ~ 1 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 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 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为四级。
2.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则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 高温作业分级
温差(℃) 劳动 高温作业分级 时间率(%) |
2~ |
3~ |
4~ |
5~ |
6~ |
7~ |
8~ |
~25 |
Ⅰ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50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75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75~ |
Ⅰ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Ⅳ |
2.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级。
表2 高温作业分级
温差(℃) 劳动 高温作业分级 时间率(%) |
2~ |
3~ |
4~ |
5~ |
6~ |
7~ |
8~ |
~25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50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75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Ⅵ |
Ⅳ |
75~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Ⅵ |
Ⅳ |
2.3 凡高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附 录 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篡方法
(补充件)
A.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 ~ 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日总时间一休息时间
劳动时间率(%)=————————————一×100%
工作日总时间
A.2 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实际出现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同时测定室外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每一工作地点每日至少测定一次,不得少于三天,取其平均值,生产不正常时除外。
A.3 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
附 录 B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
地点 |
温度, ℃ |
地点 |
温度, ℃ |
地点 |
温度, ℃ |
地点 |
温度, ℃ |
哈尔滨 齐齐哈尔 海拉尔 牡丹江 佳木斯 长春 四平 延吉 吉林 沈阳 锦州 丹东 大连 呼各浩特 二连浩特 包头 乌鲁木齐 |
28 29 26 28 28 28 29 28 28 29 29 28 27 28 30 29 32 |
克拉玛依 喀什 拉萨 兰州 酒泉 银川 西安 延安 汉中 太原 大同 西宁 石家庄 张家口 唐山 保定 北京 |
34 32 23 29 28 30 33 32 31. 29 28 25 32 29 30 32 30 |
天津 济南 青岛 烟台 郑州 开封 安阳 洛阳 南京 徐州 上海 合肥 安庆 杭州 福州 广州 湛江 |
31. 32 28 28 33 33 33 34 33 31 32 33 33 34 34 33 32 |
海口 南宁 桂林 南昌 长沙 株洲 衡阳 武汉 宜昌 成都 绵阳 重庆 贵阳 昆明 |
33 33 33 34 34 35 35 34 33 31 31 35 29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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