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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违规焊补柴油桶爆炸伤人事故的法院判决

  “轰”的一声,四周的平静顿时被这突如其来的爆破声打破了,“不好了,阿鑫家发生爆炸了!”邻居们大声呼喊着,等到闻讯赶来的父母要找寻阿鑫时,发现儿子已经严重烧伤了,在送往医院治疗8天后,阿鑫还是永远离开了家人。家人认为,悲剧的产生是由于被告阿玲、阿红未告知阿鑫其要求焊补的桶是柴油桶且桶内尚有柴油,最终导致阿鑫在电焊作业时发生不幸,故要求阿玲、阿红一起赔偿;阿玲、阿红则反诉要求阿鑫家人赔偿其因爆炸导致的相关损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阿玲承担三成责任,赔偿阿鑫家人8.5万余元;阿鑫家人则需赔偿阿红1.4万余元。

  祸起油桶爆炸,家人痛失亲子

  陆某、刘某是外地人员,阿鑫是夫妇俩的小儿子,从1995年2月起夫妻俩就带着子女们来柳州务工,并在柳州市生活。夫妻俩将其居住在柳州市南环小区的一栋三层楼房的一楼门面用于做家居维修,主要是帮补防盗窗,但该门面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挂牌。2010年12月27日下午,阿玲驾驶五菱牌微型客车到阿鑫家的门面要求焊补油桶,阿红随车前往。陆某、刘某当时并不在家,就由其小儿子阿鑫焊补油桶,在焊补过程中油桶发生爆炸,阿鑫也被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在住院8天后阿鑫离开了家人。阿红在油桶发生的爆炸过程中亦被烧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处烧伤共住院34天;事故还造成阿玲的五菱牌微型客车报废。

  少年违章焊补,死者也有过错

  阿鑫的离去,让其一家人陷入悲伤,大家认为是阿玲、阿红让阿鑫焊补其非法改装的油桶才导致悲剧的发生,阿玲、阿红对阿鑫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陆某、刘某多次向二人索赔未果,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阿玲、阿红赔偿其家人各项损失40余万元。

  阿玲、阿红则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阿鑫严重违反电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检查及确认油桶是否可以安全焊接,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亦没有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就直接进行电焊作业。另外由于事发时发生爆炸,也造成阿红严重受伤住院治疗、阿玲受轻伤,其自己的五菱车损坏报废,故二人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陆某、刘某赔偿二人经济损失共计8.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刘某称其门面用于家居维修,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受害人阿鑫亦无电焊资格证,其在自家门面为阿玲焊补油桶,理应意识到焊补作业过程中的高度危险性,在焊补油桶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与阿鑫的违章作业有关,对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阿玲明知油桶漏油,但其仍相信阿鑫,在未对油桶作相应处理的情况下即将油桶交与阿鑫焊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阿玲亦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而阿红只是跟随阿玲去到事发现场,其亦是本案的受害者,故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阿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当适当减轻阿玲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确定受害人阿鑫承担70%的责任,阿玲承担30%的责任。

  另外,该事故也导致阿红受伤,阿玲的车辆受损,故二人反诉要求陆某、刘某赔偿相关损失,法院也予以支持。对于阿红、阿玲的损失,应由阿鑫承担70%的责任,阿玲承担30%的责任,由于阿红放弃对阿玲主张赔偿的权利,2011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阿玲应赔偿给陆某、刘某经济损失8.5万余元;陆某、刘某应赔偿给阿红经济损失1.4万余元;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法院均予以驳回。

  不服一审提上诉,认定事实终维判

  陆某、刘某没有料到,阿鑫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承担70%的责任,夫妻俩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指出阿鑫本就有自己的工作,不是在家接洽电焊业务的,其是为阿玲、阿红帮工而受伤死亡的,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阿玲、阿红承担全部责任。阿玲、阿红则认为其与阿鑫之间并不存在帮工关系,事故是阿鑫自己违章作业导致的,应由其自己承担所有责任。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二审中,陆某、刘某主张是阿玲、阿红喊其子阿鑫帮忙焊接,两者之间是帮工关系。但陆某、刘某在庭审中均认可陆某和其大儿子是家中门面的维修人,受害人阿鑫是他们的小儿子,因此,阿玲、阿红到夫妻俩的门面要求焊补油桶,陆某、刘某却主张是阿玲、阿红找朋友阿鑫帮忙焊接,而二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实阿鑫是为阿玲、阿红帮工的事实,故陆某、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无不当之处,最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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