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对某鞋业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案件办理

  XXXX年1月9日卫生执法人员对某鞋业公司检查,发现从事刷胶工作的陆名职工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当场拍摄照片4张作为证据。

  根据调查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2万元的行政处罚。于3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当事人,当事人交款后结案。

  发现从事刷胶工作的陆名职工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这时应当抓住从事刷胶工作这一关键字眼。首先我们知道从事刷胶工作有职业危害(证明: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或者检测报告),那么企业应当有义务组织劳动者进行体检,并不得安排未经过体检的劳动者上岗从事刷胶工作。

  我们现在以直接查证的事实来认定其违法行为,而不是通过这情况来进一步发现企业是否真正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说安排未经过体检的劳动者上岗从事刷胶工作。

  违法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处罚依据适用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可以调整为违法条款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罚依据适用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

  本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之一健康权保护的具体体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是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过程防护要求的法律规范,并且是禁止性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中,卫生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5000元。因该鞋业有限公司书面请求从轻处罚,并已纠正违法行为,考虑到行政处罚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再次合议后经主管领导审批罚款减至20000元。

  这里反映出处罚审批程序与自由裁量权使用问题。因为事先处罚告知的具体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裁决结果,可以认为是一个行政行为,所以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领导审批。如果本案事先已经经过行政领导审批,则应当考虑自由裁量权使用问题。

更多资料请点击:工伤保险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红心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