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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为谁打工?一起职业伤害案的法院认定

  发生在浙江开化县的—起工伤纠纷案件,伤者因“为谁打工”这个简单的问题,历时4年,经历了1次仲裁、4次诉讼,厂方只承担了医疗费。4年后的今天,“为谁打工”中的“谁”终于水落石出,可讨回说法的伤者则无奈地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这公正来得也太晚了。为了打这场官司,我已经负债1万多元,这损失谁给我承担?”

  打工丢了左手掌

  1999年4月10日,开化县长虹乡双河村的农民邱显林,到长虹乡红星制砖厂上班。据邱显林说,他进厂打工得到了砖厂老板、法人代表邹寿川的同意,并被安排到半成品车间从事拉土工作。制砖厂制砖是采用流水线作业,先由运泥工用手推车将泥运来并倒入搅拌机搅拌,再进入滚桶碾压,压碎泥中之石,然后通过输送带将泥传送到制砖机挤压成条状长方体,最后由切割机切成一块块泥砖。制砖机流水线作业,离不开大小齿轮,而这些齿轮的运转又需要润滑油的润滑。在制砖厂拉土打工,一般不需要什么技术,但上机操作却需要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1999年12月初,因制砖机岗位缺人,邱显林又被安排到半成品车间制砖机岗位从事制砖工作。12月7日,邱显林在给制砖机加润滑油时,不幸左手连带着手套一并被卷进机器大齿轮里,邱惨叫一声,便失去了知觉。他的左手掌已被大齿轮碾碎,造成整个左手掌断离。经开化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认定,邱显林系工伤致残,伤残等级为5级。

  你的老板不是我

  2000年3月21日,邱显林向开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砖厂老板邹寿川提出了一个令邱显林意外的抗辩理由:邱显林与红砖厂不存在劳动关系。邹寿川称,1999年5月1日,红砖厂已将制造红砖半成品的工程承揽给邹水根,邱显林是在为邹水根劳动过程中受的伤,邱显林与邹水根有劳动关系,是在为邹水根打工。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邹寿川以红砖厂与邹水根签订的3份协议为依据:1999年5月1日的红砖厂半成品车间承包合同,1999年5月27日的关于对5月1日合同的补充协议和一份关于制砖机转让的协议书。邹寿川认为,这3份协议可以证明红砖厂与邹水根之间系承揽关系。

  而邱显林这方却认为,这3份协议只能证明红砖厂与邹水根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而且邱显林对这3份协议的内容一无所知,也从来没有人告知过邱显林用工方变更的事实。因此,邱显林的老板是邹寿川,而不是邹水根。

  开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有关调查,认为红砖厂系赔偿主体,并于2000年6月17日作出裁决:红砖厂一次性支付邱显林各项费用共计123440元。

  谁是真正的老板?

  2000年7月,红砖厂老板邹寿川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不服,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法院虽于2000年9月29日作出裁定,以邹寿川系非用工主体,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理由驳回了邹寿川的起诉,但一审裁定却认定了“邱显林为邹水根打工”的事实,从而使邱显林失去了向邹寿川索赔的事实基础。因此,实际败诉的是邱显林。由于多种原因,邱显林未提出上诉,一审裁定生效。后邱显林向一审法院申诉,一审法院仍以“邱显林是为邹水根打工”为由驳回邱的申诉。

  邱显林又向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确实错误,提请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01年8月3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有两点:一、红砖厂与邹水根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二、邱显林与红砖厂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2001年10月8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交由开化县人民法院再审,2001年10月17日,开化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但此案再审开庭时,邹水根又改变了自己在抗诉机关(检察院)的陈述,提出红砖厂(邹寿川)已将制砖设备卖与自己。为此法院认为,设备转让给邹水根之后,邹水根与邹寿川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发生变化,由内部承包关系变为承揽关系,故邱显林与邹寿川之间形成不了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承担邱显林工伤赔偿责任的是邹水根而不是邹寿川。2002年3月21日,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定,仍然认定邱显林的老板不是邹寿川,而是邹水根。那么,邱显林到底是为谁打工?谁是他的真正老板?

  四年后”水落石出”

  2002年5月8日,邱显林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邱显林的代理律师说,邹寿川是砖厂的业主,半成品车间只是砖厂的组成部分,邱显林在半成品车间打工,其实就是在砖厂打工。1999年5月1日,邹水根与邹寿川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5月27日,邹水根与邹寿川签订的制砖机转让协议,不能认为砖坯车间已从砖厂脱离出来,因而邱显林与邹寿川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邱显林要求邹寿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2002年10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以原判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开化县人民法院原审、再审裁定,并将本案发回开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开化县人民法院又一次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24日对此案再次开庭审理。11月27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最新认定:邹寿川是邱显林的老板,邹寿川与邱显林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判决由邹寿川支付邱显林各项费用59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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