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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机厂建输油管道上16年 各方都说“没责任”

  打火机厂建在输油管道上16年 处理还只能慢慢来?!

 

  地下是输油管道,地上是生产易燃易爆一次性打火机厂。在辽宁省辽阳市近郊,有这样一处存在了16年的安全隐患。

  近期青岛输油管线爆燃事故发生后,这一段危险的管道再次引起了当事企业、周边居民和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是要想快速、彻底消除隐患,却面临着重重困难。

  隐患:输油管线上建打火机厂16年

  辽阳凯嘉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颇有名气的一次性打火机生产企业,坐落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唐庄子村附近,向东50米就是车来车往的沈大高速公路。如果不是村民指引,记者在厂区围墙外看到两处“输送能源安全至上,保护管道人人有责”的提示牌,没有人知道厂院下埋着输油管道。

  23日上午,记者来到打火机厂,几经联系得以进入厂区。打火机厂呈长方形分布,占地30多亩。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洪建介绍,管道从厂院的西北角穿进,从东南角穿出,长度约400米。

  李洪建领记者在打火机厂院内查看。管道经过之处要么是厂区道路,要么是草坪,上面并没有建筑物,但是距离人员密集的车间和办公楼都不足10米远。

  厂区南部是打火机燃料--丁烷气的罐装区,工人们在这里将从外面拉来的钢瓶卸下车,将里面的丁烷气排放到一个缓冲罐内,再通过与缓冲罐相连的生产线,灌装生产打火机。记者注意到,这个厂区最危险的区域,正好离管道最近。图纸显示,丁烷缓冲罐距离输油管道最近处仅2.8米,罐装车间距管道也只有7、8米。

  李洪建介绍,他们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最多时厂区内有800名工人。“青岛发生事故后,厂领导对安全格外重视,近期在防火、防爆上又强化了要求。”李洪建说,尽管如此,这段输油管道还是像利剑一样悬在企业领导的心头,而且这种情绪开始在职工身上蔓延。

  溯源:各方都说“没责任”

  中石油管道大连油气分公司鞍山输油站站长王世永告诉记者,这段管道直径72厘米,管顶距离地面1.1米,输送的是从大庆到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的原油,自1974年建成投产后一直是输油主管线。

  李洪建的说法是,打火机厂从1997年开始在这里建设,建厂时国家对输油管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工厂也拿到了审批手续。

  尽管双方相安无事,但是近年来越来越严格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让这处隐患日益凸显。2001年国务院出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要求输油管道上不允许有建筑物。2010年10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正式实施,提出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不准修建建筑物;在50米范围内,不准修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王世永介绍,2004年前后,他们在中石油组织的管道安全整治行动中将情况层层上报,2006年这一隐患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根据当时的《管道保护条例》,此次督办的结果是:打火机厂拆除了占压管道的物业用房,输油站将穿越厂区的管道挖出做了一次防腐处理,之后又埋了进去。

  按照后来的《管道保护法》,这样的整改已不符合要求了。王世永说,近期青岛发生输油管线爆燃事故后,中石油再次组织隐患大排查,他们又将这一隐患上报给了中石油和相关部门。

  然而令记者诧异的是,除了管道单位之外,这处安全隐患并没有引起安监和消防部门的异议。记者从牵头处理这处隐患的辽阳市发展改革委获悉,打火机厂这些年都通过了安监和消防部门的检查,各种安全手续完备。对此,辽阳市太子河区消防大队给发改委的解释是,我们只负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地下管道不归我们管。

  处理:解决遗留问题只能慢慢来?

  目前,辽阳市已将这起隐患交由辽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安监、消防、规划等部门共同处理。

  23日下午,记者赴发改委采访时,恰巧碰到各方开会征求意见。管道方以先建为由,要求打火机厂搬迁或者改建;打火机厂则认为虽是后建,也取得了合法手续,他们表示愿意配合,但无论是搬迁还是改建,都要支付较大数额成本,这笔钱谁来掏?

  辽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交通科科长闫玉清介绍,这已经是一个月以来各方第四次开会了,但是取得的实质性进展不大,“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也非一朝一夕之事。”闫玉清最后的表态是将双方的意见形成材料上报。

  记者询问:这次开会为什么协办的安监、消防、规划等部门没有来人,闫玉清表示,“前几次他们都有人参加,这次又形不成处理意见,总是麻烦别人,不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王世永说,法律规定有的地方语焉不详。比如说打火机厂是应当搬迁、清理还是采取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硬性规定;如果采取防护措施,什么样的措施才算合格?《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细则中也没有给出说明。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民说,如果当事双方对这一隐患的形成均无责任,政府出于保障安全的公共利益需要,对输油管道进行改线或对建筑实施拆除,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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