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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认定界限 引发争议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2日
  • 作者:新华网、新华每日电讯、华律网等
  • 来源:综合新华网、新华每日电讯、华律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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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一事件再次引发网民及法律界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争议。

  回 放

  是“保命”,还是“保赔”?

  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的葬礼27日在家乡山东微山县举行。5天前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在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尹广安的家人在医生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尹广安23岁的儿子尹建海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当时他们还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尹建海说,在父亲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了脑死亡,但有呼吸机的维持,心脏仍然是跳动的,最终在拖了30个小时后,尹建海与劳务公司签署了协议决定私了。虽然没有突破48小时,劳务公司仍然以他的父亲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的理由说服了尹建海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根据尹广安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死者家属得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前提是不走法律程序认定工伤。“我们没钱,打不起认定工伤的这个官司。”尹建海说。

  差 别

  一个赔4万,一个赔40万

  这个令尹广安家人纠结的“48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在我国近期工伤赔偿纠纷中并非孤例。10月21日,山东济宁市的一位姓杨的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

  2010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因超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其妻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这一认定结论。但当地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家属败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告诉记者,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伤死亡赔偿,即便“照顾”也就是6万—8万元,有天壤之别。

  争 论

  正方:有一定合理性

  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建铭: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建立这一制度后,须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既然是一项制度,那么就必须给工伤作出限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或长期救治后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的疾病,和工作以及工作单位虽没有关系,本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毕竟可能是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种种因素导致病发,所以,该条例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处理,从这一点看,已经考虑到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如果没有这个限制,那就会出现将不属于工作导致的受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当然,我们很难说48小时是个绝对正确的标准,但既然需要一个标准,就不能无限制敞开范围。如果过分扩充范围,无疑会加大工伤保险的负担,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

  反方:显然很不合理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占兵:“48小时”标准之所以引发人们的质疑,根本原因在于这种“突发疾病”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它和工作的关系往往无法从医学和科学角度证实,但也无法从医学和科学的角度排除。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出规定。

  该规定中的时间限定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96小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况且,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96小时”,在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都是很小的,牵涉到的案例和人数也是极其有限的。对此问题作出较宽的限制,不会对工伤保险制度造成过大的冲击。

  现实情况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比较大,“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热 评

  “死太迟不算工伤”是制度性冷漠

  从医疗临床的角度来说,两个病人,得的是同一种病,致死因素也一样,难道多活一个小时,企业就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了吗?按死亡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本身就是一种违反科学和客观现实的做法。

  其次,这条法规要家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做出两难选择,实在太不近人情。

  出台一部《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但在这里,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的风险,就出台这种一刀切法规,最后就很有可能会误伤到劳动者正当权益,适得其反。

  生命第一,对这样的抢救,如果没有这样的48小时限制,可能更为人道一些,而不是把人往死里逼。要预防工伤保险基金被占用的风险,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医疗鉴定以及更严密的法律程序、惩罚机制来达成这一目的,而不能建立在这种误伤无辜者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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