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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小区内的交通事故,到底归谁管?

  警情简介▲▲▲

  9月8日,某居民小区内发生汽车倒车时不慎将一老人撞倒,使其腿部受伤事件。110指挥中心指令辖区交警大队前去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认为小区道路不是公共道路,要求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实践中,广场和公共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没有任何争议,但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些市县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在指令派警处置上往往存在困惑。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归谁管?

  法理分析▲▲▲

  居民居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范的道路范畴,居民居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交管部门处置处理。

  小区道路是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解释明确了道路的本质属性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本质属性来看,道路的特征是允许车辆和公众通行,这种允许是指法律上的允许,单位内部的禁止不在此列。居民居住区即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小区道路车辆和事故不断增加也是不争的事实,同样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危害的同样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应有之义,此类警情理应由交管部门处理。

  车辆在居民居住区内通行已明确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部分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该条例将单位院内以及居民小区内道路放在道路通行规定章节部分对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规范,实际上已将单位院内道路和小区道路解释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管理。

  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已明确将居住区内道路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中

  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乡村、集镇、居住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漫水桥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速度行驶;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第八十九条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挪用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此外,江西、海南、陕西、青海、新疆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也将居住区内道路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处理车辆通行事故是交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是道路内还是道路以外,居民居住区内道路均应由交管部门处理,除非涉嫌其他部门管辖的犯罪,才可移送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派出所处理车辆通行事故在职权和程序上无法律依据,只能按照非交通事故及过失侵权处置,容易引发信访问题。这既损害了当事人权益,又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整体形象。根据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单位院内和居民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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