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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安全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华社供本报专电 自198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迎来首次修订。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意见稿规定,制定标准不得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生态安全;禁止利用标准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

  针对标准事中事后监管较弱的问题,意见稿指出,要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废止工作;同时,将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

  意见稿同时明确,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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