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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5年之“道”彰显法治力量

  今年12月2日是我国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122活动的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在此,记者盘点了近5年来,在交通法规日趋完善和规范的进程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变化。

  2011年 醉酒驾车纳入刑罚范围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对于醉驾行为,“刑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标准则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醉酒驾车。

  据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两年后,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较法律实施前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较法律实施前下降42.7%。“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普及,这是一个巨大转变,更体现了法治的力量。

  时至今日,酒驾已经不是新鲜名词,但仍有人屡屡碰触这条“黄线”,侥幸心理是共同因素。音乐人高晓松因酒驾入刑成为这个新规施行后的标志性事件,其编写的歌曲《同桌的你》也被改为《酒桌的你》:谁为你剪了长发,谁为你穿上囚衣,谁为你带上手铐,谁把你送进监狱……又到岁末年初时,各类饭局聚会免不了觥筹交错,在此啰嗦一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也是保障您和家人幸福生活的前提。

  2012年 迎来全国首个交通安全日

  2011年,公安部决定把每年12月2日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将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请示》。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同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自此,“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就诞生了!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每年更新,2012年为“遵守交通信号”,2013年为“摒弃交通陋习”,2014年为“抵制七类违法”,2015年为“拒绝危险驾驶”。

  在许多交管部门人士看来,交通安全日的设立,更是交管工作一次意义重大的“升级”。有评论指出,这一举措将对促进道路安全畅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加强社会公德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为什么要确定“12月2日”这一天为全国交通安全日?原因有三点:一是122是我国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大多数人都非常熟悉;二是12月份我国大部分地区进入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受雨、雪、冰、雾等天气因素影响,交通环境复杂;三是随着元旦、春节等节日临近,客货运输出行量增加,交通事故进入相对多发的时段。

  2013年 “史上最严交规”施行

  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同年10月8日正式发布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俗称公安部123号令),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新规将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对增驾后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与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等系列举措出台。其中,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等行为一次扣除12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行为一次扣除6分;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避让行人、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超车等行为一次扣除3分;开车打电话、高速路上驾驶人不系安全带等行为一次扣除2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周期内(12个月),没有及时处理,记分将累积到下一周期。公安部123号令以其对违法驾驶员的严厉惩罚,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交规”。

  据2014年公安部网站一组数据显示,“史上最严交规”出台实施一周年,全国共查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违法行为,同比分别下降27.7%、81.5%、80%、77%;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同比下降58.4%;因超速行驶导致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1.6%、59.6%;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 11.7%、5.7%。

  123号令的实施正潜移默化、日积月累地改变着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认识、行为。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克服、抵制、摒弃交通陋习的社会氛围悄然形成。

  2014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十周年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部法律,它的实施有力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治化进程。2014年5月1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的第十年。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道路交通由公安、交通及农机部门三家分管。国务院从1986年着手进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规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1988年3月9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首次“有章可循”。虽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当时较好地适应了我国平面混合交通的实际,但进入汽车时代后,这种局限性较大的行政条例已经越来越难以驾驭日渐复杂的道路交通形势。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全国各地纷纷推出不同版本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此造成的交通纠纷越来越多,立法呼声越来越高。

  2001年,道交法草案第一次送交全国人大审议,经过两年酝酿,《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2004年5月1日实施,由此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交通事故总量从2003年的66.8万起下降到2012年的20.4万起,死亡人数也从2003年的10.4万人下降到2012年的6万人。

  2015年 “刑九”修改危险驾驶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11月1日起施行。除了我们熟知的醉驾、飚车等违法行为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新内容。“刑九”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些过去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同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将受到“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记者手记:2012年第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降临”,她像一个婴儿,从蹒跚起步到茁壮成长,将安全出行深埋在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心间,将交通安全知识播撒在人们心田,把出入平安送进千家万户。希望“122”会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交通参与者心中,就像想到120就想起救死扶伤、想到119就想到消防安全一样,广大交通参与者想到122就能想到交通安全,提醒自己安全文明出行,让122进一步成为交通安全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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