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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安全 抵制危险驾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同时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同样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次《刑九》针对“危险驾驶罪”的补充和完善,在立法层面上再次强调了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理念,充分表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生命安全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对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力震慑。

  从相关数据看,2011年至2014年,我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同期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这些生命消失在上学的路上,返乡的路上,工作的路上……特别是校车事故中那些逝去的孩子们,我们无法想象在他们生命最后一刻停留在纯真脸颊上的恐惧和困惑——这本来不应该是最普通的一个上学日吗?

  事实上,多年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一直将整治校车、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作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就在刚刚过去的国庆假期,全国交管部门集中查处超速35万起、超员4100起、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及停车65654起、酒驾5878起。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令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这里他揭示了“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法”应肯定人是社会的中心,应尊重、维护人的各项利益,其中必然包括生命安全;同时,“良法”的制定应有充分的现实依据,有合理的科学依据。《刑九》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补充和完善,正是体现了一部“良法”在制定中应遵守的原则,应遵循的规律。

  为何超速、超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得不说还是因为相关车辆所有人、企业负责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对生命安全的轻视、漠视。2011年甘肃庆阳“11.16”交通事故中,当地一家幼儿园的9座校车竟然塞进去64人(包括62名幼儿),司机逆行撞上重型卡车,造成校车驾驶人、1名幼儿园教师和18名幼儿死亡。据媒体报道校车司机杨某为多打几份工,常超载,逆行,开快车;而幼儿园所有者高某解释之所以让9座校车载64人,是因为经费紧张,不得已而为。就是这样的“不得已”,彻底改变了64个人甚至更多人的命运,他们有的被夺走生命,有的痛失亲子,有的锒铛入狱并且背负永远无法洗去的内心负罪。

  《刑九》将校车、客运车辆超速超员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纳入到刑法约束范围之中,无疑对相关单位、从业企业、人员形成了一种有力的震慑和约束,为相关执法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更是对孩子们、旅客以及驾驶人的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护。

  良法需善治。《刑九》要在社会现实中发挥其作用,仍需要相关立法、执法部门的持续工作和努力,需要社会各层面的普及教育,需要社会媒体的大力宣传,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知法懂法守法,尊重生命,维护安全——如果你家有幼童,请关注孩子乘坐的校车是否安全;如果你是校车、客运企业负责人,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告知员工安全文明行车,切勿危险驾驶;如果你是校车、客车驾驶人,请拒绝超速超员;如果你出门远行,请不要乘坐超员车辆,如遇超员超速违法现象,请积极举报……尊重生命安全,抵制危险驾驶,在源头给予震慑约束远好过事后处罚和追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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