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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电企业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地市级及以上供电企业 (以下简称供电企业)的可靠性评价。

  第三条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涉及的指标为供电企业所辖范围内10(6、20)kV供电系统全部用户的供电可靠性指标,包括市中心+市区+城镇+农村。

  第五条 本办法采用供电可靠性指标进行评价,指标评分规则:

  (一)综合性指标:60分1.用户平均停电时间2.用户平均停电次数3.总用户数其中:N为被评价单位的等效总用户数。

  (二)故障停电指标:30分4.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5.故障停电平均用户数。

  (三)预安排停电指标:10分6.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7.预安排停电平均用户数上述各项实际得分中如出现负值,该项得分为零。

  第六条 评价采取全国与区域相结合的方式,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按供电企业评价总分值确定入选企业,企业应提交评价年度内供电可靠性技术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其内容包括:(一)供电企业评价年度可靠性指标情况;(二)供电企业评价年度基础信息、综合停电和故障停电事件等情况分析。

  第七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入选供电企业的可靠性信息进行核查,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视情况进行抽查。经核查确认指标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在可靠性评价期内发生人员责任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的,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

  第八条 核查后对评价企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年度全国综合评价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A级)10个,六个区域年度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B级)各3个。

  第九条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结果由电监会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电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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