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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检查和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适用于本细则。

  三、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检查是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性周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是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检查,不定期检查依据当年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确定。

  四、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性周期考核,每年一次;不定期考核是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不定期考核依据当年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确定。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检查和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所在地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

  六、安全评价机构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业绩;

  (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三)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遵纪守法情况;

  (六)档案资料管理;

  (七)机构持续改进和资质保持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和考核的内容。

  七、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检查和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程序: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全年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检查,组织考核组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检查和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八、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检查和考核,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和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九、检查组和考核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和考核组成员应当熟悉安全评价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检查和考核人员对检查和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记录。

  十、检查组和考核组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与被检查和考核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并保守被检查和考核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一、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限期改正;

  (四)撤消资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二、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表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十三、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十四、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撤消其资质: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四)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八)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十)因安全评价失误而造成被评价企业(项目)发生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六、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有违反本细则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内容之一的,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十八、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附件:辽宁省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检查(考核)表(略)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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